
雅典归来后,田亮很少接触水池,但他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场外动作还是搞得波澜四起。新近的轩然大波来自跳水中心与田亮的联合表演,一纸开除通知书和一封公开信如同重磅炸弹,再次引起巨大争议。对于这次的“双人跳”,我们需要把其动作先进行拆解,才可以看得真切。
我的反应,不是国家队竟然开除了田亮,而是国家队终于开除了田亮。对此惩罚,确实不应该有人感到惊诧。一再推迟归队日期,“私自”拥有经纪人并加盟娱乐公司,这些都是当前的中国跳水队乃至整个体育圈的运动员管理规范所不能容忍的。就制度层面考量,我们的明星已经享受了太多的特权,这一次,终于让外界看到了特权的边界——规章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无论田亮本人还是公众,都有权利怀疑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却没有权利破坏它的严肃性。我觉得开除田亮没有任何值得商榷的地方,这是处于对制度制定者的应有的尊重。事实上,这一决定也体现了“民意”,在新浪网上,对开除田亮投了赞成票的也接近70%。
接下来的疑问是,当矛盾激化到这样的地步,开除是不是就简单化解了全部的问题?中国的运动员管理体系历来缺乏人性化成分,其与体育商业化的冲撞更是表现得越来越激烈和不可调和。田亮事件之前,乒乓球队开除四位“恋爱球员”及篮球队开除王治郅这两起社会争议事件,就分别对此做出了佐证。管理的弊端还在,爱情与金钱的诱惑还在,开除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除了让双方都为矛盾的激化付出成本,什么问题也没解决。开除田亮,对于双方的损失自不必言,更要命的是,它体现了有关领导解决之道的苍白乏力。
为什么受到惩罚的仅仅是我而不是亮晶晶?田亮公开信的质疑是另一个问题,却也是不应该被回避的问题。田亮与郭晶晶的“错误性质”,是不是真的有本质的区别?我想对此每个人心里都有基本判断。在当前的中国体育圈,一个公开的秘密是,绝大多数明星人物都有自己的经纪人,只不过他们大多身份暧昧,不会走到前台。而田亮和他的经纪人比较招摇,自然就发生了“欲加之罪”的事情。现在的结局表明,暗箱操作的经纪人模式是被保护的,不善于或不愿意撒谎的商业合作则是危险的。
我们以往对经纪人及商业活动的限制,有着太多的掩耳盗铃的意味,由体育管理部门把持运动员的商务开发权并帮助“回收”国家培养投资,更是一种极其可疑的模式。如何正视经纪人的出现及体育市场化的潮流,如何更多体现对人性和社会趋势的尊重,如何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问题,这些或许该是“开除风波”之后更高管理层应该思考的课题。
至于开除田亮背后隐现的跳水队教练间的复杂关系,也许是事件本身的重要线索,但却无关开除风波的本质,不说也罢。一个尽人皆知的情况是,无论中国乒乓球队、中国羽毛球队还是中国跳水队,近年来总会传出一些内部的不和谐音。总是有人成为这种倾轧的牺牲品,只不过我们人才的丰厚掩盖了背后的不公,“梦之队隐痛”也始终只是个隐痛。
当话题落回惩罚本身,我愿意理解田亮的困惑,尽管他并不“无辜”。
田亮25岁了,而且成名已久,但从他身上还是能清晰看到中国式运动员的弱点。田亮是一个如此合适的标本,僵化管理模式与现实利益诉求的冲突集此一身,时代之赐与时代之惑集此一身,但愿这个名字掀起的层层波澜会对动摇旧有体育体制的坚冰有所帮助。
田亮的故事肯定远远没有结束。现在我们要追问的是,这场开除风波,究竟是对一个年轻人冲动的惩罚,还是对两种价值取向冲撞的惩罚?
新闻背景:田亮遭国家队除名
近期行为严重违反国家体育总局规定,违反队纪队规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昨天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郑重宣布:由于奥运跳水冠军田亮近期的一些行为,违反了体育总局的规定,以及队纪队规,他将不再是国家跳水队的一员,关系调整回陕西队。
游泳中心主任李桦在介绍情况时表示,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时间紧、压力重,需要运动员全身心地投入。
田亮在奥运会后向游泳中心和跳水队提出休息半年的请求,得到了批准。但他频繁参加各种商业活动,其中一些活动事先并没有征得游泳中心的同意。
游泳中心针对此情况,几次找田亮谈话,对他的一些行为进行批评,也曾派出专人到陕西体育局就如何管理田亮的训练问题进行了商量和研究。
“田亮作为一名体育明星,为中国跳水事业做出了一些贡献。但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要求更严,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没有收到效果。”李桦严肃地说。
李桦指出,按照总局的规定,可以安排运动员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情况下,适当参加社会活动和商业性的广告活动,也是为了回报社会、增强为国家争光的意识,对运动员的个人价值也是一种肯定。但前提一定是不能影响训练比赛,要经过中心批准,要适度。
李桦说:“田亮严重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违反了队纪队规,对跳水项目和队伍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对备战奥运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社会上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觉得田亮不再适合留在国家队。为严肃队纪队规,我们宣布不再保留田亮国家队队员的资格,他的关系将调整回省市。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事情加强对队伍的管理、尤其是对优秀尖子队员的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跳水部部长李大正、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以及中心副主任和游泳部部长等出席了通气会。
游泳中心对田亮近期情况的通报(有删节)
……
4.国家跳水队于2004年10月31日再次集中。田亮不能按时参加队伍的训练和活动,提出因个人原因等要休息半年。考虑到田亮的具体情况,队里、中心经过研究同意了这个意见。他仍然作为国家队队员,留在地方进行训练。队里对田亮的训练管理提出了要求。这期间,对出现过多参加商业活动等问题,中心领导也几次与田亮谈话,进行批评和提醒。我们及时与地方体育局联系,商量如何加强管理、安排好他在省里的训练。中心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这个问题。
田亮作为一个体育明星,为跳水项目的发展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越是名人,要求应该越严。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在这个过程中,中心和队里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他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队规队纪,对跳水项目和队伍的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对备战2008产生了一些影响,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已不适宜作为国家队的队员。为了严肃队规队纪,加强国家队的管理,决定不再保留田亮国家队队员的资格,调整回省。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田亮致媒体的公开信(有删节)
我和我的教练张挺现在西安训练,刚刚获悉我不再是中国跳水队的一员。这个消息让我震惊!我感到特别伤心、难过。
一直以来,我都以自己是国家队队员而自豪,为能够从事自己喜欢的跳水运动而自豪。我一直都希望能够回到这个光荣的集体,也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
国家队是多年来培养我的地方,是我的家。从1993年开始,我在这里度过了11个春秋。在这里,留下了我的汗水,承载着我的理想……可以说,我对中国跳水队这个大家庭充满感情,对教练、领队和中心领导充满了感激之情。
只是突然,我不再是国家队队员了,这让我有点无所适从,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不过,虽然我目前不在国家队,但我热爱跳水的心不会改变,我还会继续跳下去,还会继续为回到国家队做出各种努力。
2005年,我的训练重心是全运会,我会尽力地训练、比赛,争取拿到金牌。当然我的最终目标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能够在祖国的土地上为国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荣誉。
在经纪人和英皇这件事情上,我曾经多次向游泳中心汇报和沟通。
此外,我希望大家不要拿郭晶晶重返国家队和我不能回国家队的事情进行比较,我们两人的情况不一样。
国家队有没有我的教练,对我来说至关重要。
我希望自己能够回到国家队,希望我的教练能够重返国家队,也希望能够代表中国参加北京奥运会。不管为此会付出什么努力,我都会尽力争取!
不管我现在面临怎样的困境,我的未来怎样,我都要对多年来所有支持和关心我的朋友表示感谢,我的夺冠信心来自于你们对我的肯定。
此致
敬礼!
田亮
2005年1月26日下午
■ 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有删节)
一、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本《通知》所指广告等经营活动包括:
1.运动员以其名义、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图像、服装、讲话、演出等形式,通过书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商标、橱窗等从事广告或其他商业推广活动,
2.参加各类有门票、广告赞助收益的营业性表演;
3.以名誉肖像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经营;
4.国家体委认定的其他经营形式。
二、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
三、从事上述各类活动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或在役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法人)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其自有合法的中介机构代理;没有自设合法中介机构的单位,可由我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或中体广告公司代理,按审批程序报我委审批。
……
六、对违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在有关规定正式颁布之前,由国家体委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训练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有删节)
一、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在役运动员未经组织许可,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参加经营活动。
二、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管理中心与合作方签订协议,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