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April, 2008

“家乐福”三字被中文搜索引擎集体封杀

共同渡过——给股民或家中有股民的朋友

  爱国热情在最近这段时间特别容易被煽动起来,一丁点的未证实传言足以让国人义愤填膺,抵制这个批判那个,国外学子还上街表达意愿。
  我只选择了自己认为最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在MSN的个人昵称前添上“(L)China”。一位股民朋友在MSN上找我,我建议他也添上这红心,他却给我发来了好几个表示愤怒的表情。
  “我们在为国家的荣誉声嘶力竭地呐喊,国家却对水深火热的我们置之不理、冷眼旁观!真是天大的讽刺!我对这个国家相当失望,我移民好了!”
  顿时感到心寒,既为他的话,也为我们的国家。
  我也没有反驳,因为他也不算是无理取闹。在股灾面前,我们的管理层确实是接近于毫无作为,最多表现为中国官员传统的嘴脸——只说不做。如果是在国外,相关官员早就该被轰下台,至少需要引咎辞职了。让国民对国家失望,是一种悲哀。

(Read the article)

王则柯:教学评估令大学风采尽失

  最近一段时间,对我们高等学校影响很大的一件事情,就是教育部布置的所谓“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了应付检查和评估,许多大学都是从上而下大规模造假,形成“造假风潮”。几年前的试卷,重新挖出来加工润色;历史上的缺项,干脆“仿古创造”。本来,因为评估专家多也是在别的大学里面工作的人,很难看不出造假的痕迹,可是因为“和谐第一”,“稳定压倒一切”,加上“红包”滋润,结果你好我好,造假的和看假的双方都心照不宣,默契到预定的“结论”上来,活脱脱一出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的现代版。这种系统性的造假活动,首先是进一步亵渎大学精神,让学术殿堂斯文扫地,其次是把广大教师累得个半死,好长一段时间干不了正事,再就是硬生生创造一个很大的腐败空间。

(Read the article)

家乐福事件:惩罚别人不能伤害自己

  (本文原载《新京报》2008年4月17日,作者:石嘉)

  抵制家乐福的浪潮最近在网上开始蔓延,网友们的爱护圣火、维护统一的拳拳之心当然可嘉,然而这对于捍卫我们自身的尊严,不见得是最好的方式,用伤害自己的方式惩罚别人,这并不理智。当然,面对中国公民的爱国情绪,法国方面也必须反省。
  奥运圣火在世界传递,但是一种愤怒的情绪也在部分国人的心中传递。近来,由于法国有关方面在巴黎圣火传递过程中的一些恶劣行为,加之坊间对家乐福股东支持达赖集团传言颇多,一股抵制法国企业,抵制家乐福的浪潮最近在网上开始蔓延,更有网民自发开展了抵制活动。
  家乐福是否有股东支持达赖集团,自会真相大白。家乐福的确是有代表性的法国企业,抵制家乐福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传递中国民众对法方恶劣行为的愤怒情绪。作为中国的公民和消费者,每个人都有表达的权利,每个人也都有选择的权利。但问题在于,当我们需要选择一种最适合中国人身份的方式,来捍卫尊严的时候,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

(Read the article)

奥运圣火不会因粗暴冲击而黯淡

20080410.jpg

  [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0日社论] 北京奥运会圣火点燃至今,在境外传递过程中屡遭干扰。自希腊采集火种开始,针对圣火的冲击行为就时有发生。在伦敦火炬传递中,“藏独”策划沿途阻挠,甚至企图以灭火器浇灭圣火。巴黎传递活动中,冲击行动尤其频密,其间更有暴徒拉打女火炬手。在各方协力护卫下,所有破坏行为都被及时制止。圣火已安抵美国旧金山,开始在美洲的旅程。
  在奥运会历史上,圣火也曾有类似遭遇,此次并非首例。而实质上,针对传递人类团结真意的奥运圣火,施加种种肆无忌惮的野蛮攻击,不仅是对东道主国民感情的赤裸伤害,更是对全球共珍的奥林匹克精神的污损。当圣火成为围追堵截的目标,迫以应对不择手段的粗暴冲击,它就被推进了巨大的涡流中。在巴黎,为应对不测事件,圣火火炬一度主动熄灭。相较于奥运圣火的诉求与价值,这样的结果不代表任何胜利。任何一方,都无颜用圣火的屈辱编织荣誉。

(Read the article)

劣币驱逐良币:中国女性的择偶方式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定律。指的是在铸币流通时代,成色好与成色不好的铸币在市场上一起流通,久而久之,成色好的良币逐步退出流通转为储藏,而留在市场上流通的都是成色不好的劣币,这样,劣币把良币赶出了市场。
  中国式的恋爱中普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我们假设,一个自身资质不错的女孩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有五六个追求者,或者在她开始恋爱到结婚这一段时间内大约会遇到十几个追求者。那么在所有的追求者中,能说会道、善献殷勤、死缠烂打的男性往往最后赢得美人归,而品行方正、品质纯朴的男子往往会被淘汰下来。女孩最终选择了劣币。
  所谓“男人不坏,女人不爱”,我以为说的正是这回事。一个男子放弃自己的尊严,柔媚讨好,百般做作,其品行不问可知。也许他追求的同时心里会在想:看我把你娶到手之后,再怎么收拾你。然而女孩心甘情愿的受骗,也许结婚以后,独守空房,面对冷漠而庸俗的丈夫终日以泪洗面。然而那都是未来的事,一个恋爱中的女孩子,如何看得那么远?
  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女性考验男友的方式,那简直是世界上最复杂最困难的一种考验,全世界独此一家。唐僧师徒取经历经八十一难,也无法与之相比。她对你说的话里经常充满暗示与埋伏,她想出的种种考验你的方法简直匪夷所思。也许中国女孩是这样想:我要找出那个最爱我的人,我要证明他是那个最爱我的人。然而事实上的结果是,那些有自己的原则品质端正的男子一个一个淘汰下来,剩下的都是些不顾一切要达到目的的人

(Read the article)

国家恋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已由2008年第一届全国恋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活动的广泛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恋爱活动适应本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恋爱活动中地位平等。当事人参与恋爱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恋爱原则,恋爱活动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公民的恋爱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恋爱权利,是指爱与被爱的权利。恋爱当事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恋爱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恋爱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为出席,但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活动中所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导致恋爱对象移情别恋或错误给付而给授权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八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九条 当事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隐蔽的地方进行,当事人在恋爱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共场所不得过度张扬,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Read the article)

Supported by Webinit Consulting